账易代理记账公司:抢红包也要交税了!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,根据公告,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20%个人所得税。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。
企业按“偶然所得”缴税
根据公告,企业在业务宣传、广告等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(包括网络红包)以及企业在年会、座谈会、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
商品折扣折让不征税
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,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此外,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,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。根据规定,天猫、京东等电商平台在“双11”“618”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,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、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,属于企业销售商品(产品)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、折让,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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